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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9人获刑
www.jxnews.com.cn   2024-09-30 09:57:29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章峰    作者:范瑞恒 周建霞 方言 黄茂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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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耳耳机、摄影T恤、无线传输……

      寻找“抢手”、招募人员、设备培训……

      “如果能听清答案,就咳嗽一声或敲一下桌子。”这并非谍战电影中的台词,而是发生在国家考试考场上的真实对话。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张某等9人有期徒刑1至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至5万元不等。结合相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为了有效防止吕某某等人再次犯罪,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3至4年不等时间内从事教育培训工作。

      念答案就能拿到钱

      “对方称只要对着设备念答案就行,工资日结150元,工作时间每天7点到20点,如果有考生当天考试科目都过了,额外给200元工资。”去年9月,段某接到一个特殊的兼职,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期间,将微信群里的答案传输给考生。

      考试当天早7时许,段某进入被安排好的教室,领取对应考生的手机,先拨通考生另一个手机的手机号码和考生联系,然后传送考试答案。

      “第一场考试中,我所负责的考生所有科目的考试均接收到了所传输的答案。在次日的几场考试中,第一场断断续续没有成功,后两场考试完全没有听到考生的回应,应该是没有成功。”段某说。

      负责这场考试网络巡查的民警介绍,巡查时发现部分考点存在非常规的4G信号,疑似有考生利用传输设备作弊。通过及时汇总分析,天津公安机关追踪到信息发送源系津南区某教育培训机构所在地。

      其后,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将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等人抓获归案,扣押未拆封的作弊设备10余套,作案手机30余部。

      为还赌债铤而走险

      津南分局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吕某某、许某在津南区注册成立某公司,主营成人学历提升等业务。早在2019年,吕某某就曾因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这样的经历并没有让吕某某洗心革面。”津南分局民警介绍,由于长期沉迷网络赌博,吕某某和发小张某欠下巨额赌债。为尽快还清欠款重回赌桌,二人商定以吕某某的培训机构为主体,以组织考试作弊的方式牟利。

      有了计划,二人迅速行动:吕某某联系到同为教培行业的朋友章某,由他负责寻找“枪手”远程答题。吕某某还联络了朋友肖某招募人员使用无线设备向考生传递答案。张某则负责购买设备电池、考试期间偷拍试题的考生所穿T恤等物品和设备使用培训。

      “团队”成型后,吕某某随即在朋友圈发布“中级会计考试,承诺包过,不过退款”等广告招揽考生,并联系多名培训行业人员为其介绍、招募作弊考生。

      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期间,吕某某、张某安排人员报名参加考试并偷拍试题,由被告人章某负责组织人员对试题进行解答,被告人肖某负责组织人员将试题答案以无线传输的方式提供给考场内的作弊考生。

      经过深入地追查,吕某某收取部分考生定金约26万元,收取设备押金4万余元,其他中介收取费用逾100万元。经调取相关证据,津南区警方将其他参与作弊的犯罪嫌疑人陆续抓获。

      组织作弊难逃法网

      案发后,津南区检察院适时介入。

      “考虑到本案参与的人员较多,为准确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们根据涉案人员参与程度的高低、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确定适用的量刑建议,把好入罪关,力求实现精准打击。”承办检察官张国强仔细核对每一笔转账、每一次通话记录。

      最终查明,该犯罪团伙共计组织82名考生在天津市、河北省等地多个考点进行作弊,涉案人员58人,涉案金额近100万元。

      据了解,天津相关部门向多名考生出具了处罚决定书,成绩取消,记入诚信档案,对于行为严重的5人进行终身禁考处理。

      津南区检察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对吕某某、张某等9人提起公诉,并结合众人利用职业实施犯罪的特点,依法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从业禁止3至4年。

      津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张某组织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以无线设备传输答案的方式进行作弊,被告人许某、章某、肖某等人在组织考试作弊过程中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系共同犯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张某等人有期徒刑1至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至5万元不等。被告人吕某某、张某、许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在案扣押的相关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此外,结合相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为了有效防止吕某某等人再次犯罪,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3至4年不等时间内从事教育培训工作。

      检察官说法:

      组织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是犯罪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作弊考生可能因此导致取消成绩、暂停考试资格,乃至影响自身学术或职业生涯的严重后果。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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