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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广东广州某小区某栋9层住宅楼,因没有电梯,业主上下楼不便。该楼业主组织商议加装电梯。商议过程中,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因意见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最终业主决定,由同意加装的业主出资加装电梯并使用,其他业主不出资,电梯装好后也不得使用。居住于3楼的业主郭某因对加装电梯持有异议,未参与出资。 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却改变了主意,他提出补交相应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此前出资的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一年多,反对其使用电梯。 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在按前期加装电梯筹资方案支付10077元费用后,对新建电梯拥有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某使用该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亦不会导致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多数业主同意。依据公平原则,使用电梯应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故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后可使用电梯。 法官提示,加装电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郭某年纪较大,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其在加装电梯商议过程中提出异议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若其他业主以此为由拒绝其使用电梯,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他业主如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金歆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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