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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孙晓梅正在为明年的代表建议作准备 摄影/本报记者 黄亮 导读: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只有25个字“释义”的罪名,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的,称作“嫖宿幼女罪”。 一个数字的巧合,是360条和306条,后来成了97刑法中最具争议的二罪:甚至只提条数,便知前者是“嫖宿幼女罪”,后者指“律师伪证罪”;而相比后者的“圈内人”诟病,前者的废存之争,却牵动着大众的神经。每有该罪相涉个案曝光,都会被冠上“恶法”前缀,且“定制”骂名持续发酵。 然而,不管民意如何声讨,“嫖宿幼女罪”始终牢牢占据着它360条的位置——即使经过了3年前的第九次刑法“大修”。 从2008年起,每年“两会”代表委员的提案建议,“废嫖”是从未缺位的主题之一。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连续两届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的建议。 胶着16年的废存利弊“角力”,终于有了阶段性结果:不久前,最高司法部门和最高立法部门,分别以法办函177号文和法工委议67号文表态:最高法“完全同意”废除此罪;全国人大法工委坦承“一些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确有‘降格’之嫌……” 他们作答的对象,正是被誉为“360条终结者”的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 “外行”冻结专业罪名 在一些刑法学家或立法参与者眼中,非法学专业背景的孙晓梅,算是“外行”:就算你是中华女子学院屈指可数的两位二级教授(一级教授需为院士)之一,就算你是中国高校女性学科的开创者和奠基人,那又怎样?谈及刑法第360条,具体到第二款的“嫖宿幼女罪”的废存,你都不能算是最有话语权的人。 “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是出于特别保护幼女免受性侵犯和保护人们珍视的伦理价值。一个例证就是对嫖宿幼女这样的非暴力犯罪,起刑点就是5年;而抢劫、故意杀人这样的暴力犯罪、普通的强奸罪,起刑点也才3年……这对主张重惩的人而言,有什么好反对的呢?”一位立法参与者坦言“想不通”。 “为什么这些‘主存派’只算下限,不算上限?”孙晓梅针锋相对,“谁不知强奸罪最高可处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顶格刑’才15年?” 在孙晓梅看来,刑法第360条,已经成了要么有权、要么有钱这两类嫖宿幼女罪高发人群的“保护伞”和“免死牌”。 2009年,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等地相继发生轰动全国的“嫖宿幼女案”。作为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敏锐地感到,这么短时间,集中出现这么多人次的性侵幼女案,肯定是保护的某个环节出现“断链”。 她一方面广泛搜集资料,另一方面,到法学院的同事那里征询民意。 很快,妇联的一组数据证实了她的推断。 全国妇联来信来访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10多倍。 具体到嫖宿幼女罪,官方数据显示: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近5年间,各级法院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而到了2009年,仅一年,“公安部门……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 孙晓梅认为,“1997年到1998年投诉数量的激增,和其后涉案人数的大幅度上升,特别是各地基层干部、公务员、教师甚至法官涉足嫖幼案件的相继发生,很难撇清与刑法360条降低幼女保护力度的关系。” 习水案判决很快“出炉”:先后将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带到家中强奸的7名当事人,6人以“嫖幼”罪论处,刑期分别只有7到14年。 身为妇女界代表,又担任农工党中央妇委主任的孙晓梅心如刀绞。 她知道,但凡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如果按奸淫幼女,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单设“嫖幼”罪而按强奸罪论处,这6人至少都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对这些先遭肉体蹂躏、再遭污名二次伤害的受害幼女,自己能做些什么呢? 2010年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孙晓梅首次提交了“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因为嫖宿幼女罪的设立是以降低对幼女性权利的保护力度为代价去追求所谓的‘公正’”。 这个建议,成为当年最受热捧的两会议案建议的“榜眼”。一位网民留言:这是我见到的最好的代表建议,能关注底层百姓,才是真正的人大代表。 此项建议,随后引发了法学界的大讨论。 在和主存派的博弈论战中,有“数据控”之称的孙晓梅,坚持让数据“发声”。作为最高法的特邀监察员,孙晓梅要求自己既然履职监督,就要“吃透”法律;不能成为简单的“代言机器”。在研究了上百万字有关嫖宿幼女罪的资料后,孙晓梅开始撰写论文,针对360条,她发表了“万言书”——《十一届全国人大和政协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研究综述》。 凡事都怕个较真儿 作为“主废派”的一员,孙晓梅并非第一个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两会代表委员。 2008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刘白驹第一个提交了《修订刑法将“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的提案;2011年,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洪天慧联名二十多位政协委员,提交取消“嫖宿幼女罪”提案。 2012年,王月娥代表提交修改刑法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议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委员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呼吁废除。 2013年,连任人大代表的孙晓梅再次递交提案,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 既非首个“主废”代表委员,又没有连年递交废嫖提案或建议,“嫖宿幼女罪”这张“多米诺骨牌”,为何最后倒在孙晓梅脚下?除了“专业”之外,还有她的“执著”。 2010年,孙晓梅第5683号建议提交不久,相关回复送达。一言以蔽之:能否“废除”,立法机关尚无定论。 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有关方面尚有不同意见,有的提出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两种犯罪在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客观方面有明显不同,不宜以强奸罪论处,我们将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研究论证。” 最高法办公厅答复:高法已决定成立调研小组,认真研究嫖宿幼女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司法适用。 孙晓梅几乎是在得知自己罹患癌症的同时,得到这些回复的。 “孙老师一向对建议的回复盯得很紧,后来催问渐缓,让我觉得有些诧异。”孙晓梅的合作伙伴、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容丽说。 电话打去求证,孙晓梅的声音虚弱之极。追问,才知她刚接受完乳腺癌手术,正在化疗中。 “推开医院房门,当时的画面‘定格’在我脑海里”,张容丽形容,“白色被子上,一台黑色的手提电脑撑开,头戴花帽的孙晓梅,正在噼里啪啦敲键”。准备好的慰藉,张容丽一句没用上,接下来谈的,全是对人大建言后的追踪预案。 张容丽后来得知,化疗后的孙晓梅,忍着胳臂的剧痛,每天都要写上两三千字。就是在《病榻日志》里,孙晓梅厘清了后面的应对思路——“你来我往!” 既然最高立法机关未就此罪争议发表意见,她提出建议,先由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同时请全国人大对此罪设立十多年来的情况,做执法检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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