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进入论坛】 | ||
(记者范春生)以后,根据城乡规划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各市政府可采取措施控制区域内的机动车保有量。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首次作出了这样的立法规定。 目前,辽宁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近700万辆,且正在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由机动车产生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已经占到全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三分之一,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影响老工业基地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早在12年前,该省出台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但随着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入,现行办法已不能适应实际防治工作的需要。 眼下国内包括北京在内的一些城市,实行了机动车摇号的举措,以控制机动车保有量。《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各市政府应根据城乡规划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合理控制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保有量。同时,市、县政府应在城乡规划、交通建设等方面体现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要求,优先发展绿色交通,改善道路通行条件,鼓励公众选择对环境无污染的出行方式,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另外,各市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设置显著警示标志,向社会公告。 辽宁这部地方性法规还强调:如果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进入污染防治限行区域,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将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机动车经环保部门监督抽测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复检的,处300元罚款;复检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撤销相应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据悉,《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确定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 ||
|
||
|
*** 大江网推荐内容 *** |
|
|
大江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1、凡本网注明“大江网讯”或“大江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大江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江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大江网讯[XXX报]”或“大江网-XXX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江西日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江网·XXX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江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大江网 电话:0791-86849032
|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赣B2--20100072 备案号:赣ICP备05005386号-1 药品信息服务证 赣网文[2018]3167-034 (总)网出证(赣)字009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1406143号 36120170002 江西日报社中国江西网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 ![]() | ||
![]() |